《个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 似乎堵死了这个路子,目前唯一可预期的就是“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”,这段话中规定数额到底是多少,如果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分,这个数额被限定为500万的概率还是蛮大的。
对于那些,年收入过亿的艺人来说,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不够,那就申请成立十个八个嘛,但是实施细则同时对个税法第八条有关反避税的条款进行了明确,其中包括关联方、关联关系、独立交易原则、受控外国企业、实际税负明显偏低、合理商业目的等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,如果再辅以CRS等跨境税收情报制度的推进,一套现代化的个税征管模式呼之欲出。
高收入的艺人们,到了自查解决历史纳税申报问题,重新架构个人商业模式的时候了,那些粗暴的核定避税方式,随着税收征管的指数级强化,高收入人群需要更专业的税务筹划,以减少税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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